
(上圖截自本會意見書。)
「臺灣LGB聯盟」於2025年11月25日提交團體意見書給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的「新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承辦人,以下為該份意見書的內容概述。您可以在這裡參閱該計畫的說明。
我們希望政府在推動人權政策時:
以科學與事實為基礎,確保同性戀與雙性戀群體的權益不被模糊概念取代。我們相信,透過清楚定義、平等對話與制度保障,台灣能成為兼顧自由與安全的典範社會。
我們針對議題一和議題七的多個項目,提出了以下幾點來釐清事實:
議題一(強化人權保障體制)第四項(交織性議題):
我們想強調,清楚的定義是很重要的,舉例來說,如果我們無法將性傾向定義為以生理性別為準,那麼女同性戀者作為同性戀者和處於男性主導社會中的女性所面臨的雙重歧視就無法被看見(這點也是我們的創會宗旨之一),遑論得到正確的討論與幫助。我們也認為女性不論性傾向為何,都保有「以生理性別為基準的權利」(sex-based rights)。
議題七(特定群體權利保障)第四項(多元性別者權利):
「多元性別」定義不明,我國法定性別也僅有男性及女性,同性戀與雙性戀(LGB)所代表的性傾向不應以性別稱之,而是「性傾向」之不同,不應納入多元性別之中,建議以「不同性傾向」明確闡述,並與跨性別(T)代表的性別認同分別闡述。以本會立場而言,先定義生理性別才能定義性傾向,並進而定義同性戀與雙性戀族群。
議題七(特定群體權利保障)第二項(性別變更:認定要件法制化、配套措施):
我們反對免術換證。我們認為原先的行政命令應另行修法,而非導果為因、將手術稱為「換證的強制措施」,全面推行所謂的「弱醫療模式/免術換證」。另外,我們也強烈要求另立新法,保障女同與男同的單一生理性別聯誼空間,並且針對女性權益的部分,比照英國平等法(Equality Act)以生理性別為準,做出服務與空間等區分,將此差別待遇定義為「保障生理女性」。
我們針對議題二、三、四以及七的多個項目,提出了以下訴求:
議題二(人權教育)第三項(學校之人權教育)第一點(學校人權教育之落實 NGO 委員)& 第二點(監測與評估機制機關):
議題三(尊嚴生存與適足生活)第一項(兒少自殺及自傷防治):
我們想要指出,許多在兒時或青少年期感到性別不安、長大才中止變性的「脫跨者」(detransitioner),都是對自身性別感到困惑的LGB。英國於2024年出爐的《卡斯報告》(Cass Report)第118頁,直指許多未成年變性的患者長大後會成為同性戀或雙性戀。該報告指出,根據一份2016年英國性別認同發展服務(GIDS)的資料,12歲以上的未成年患者中,68%生理女性是女同,21%是女雙;42%生理男性是男同,39%是男雙。該報告同一頁也指出2011年的「荷蘭方案」研究(the Dutch Protocol)顯示89%的未成年患者是同性戀或雙性戀。
目前多國已立法禁止未成年者變性,我國目前尚未制定類似法規。本會呼籲政府勿聽信跨運團體的建言、立法禁止所謂「性別認同扭轉治療」(gender conversion therapy),此舉在實務上導致醫護人員只能採取「性別認同肯認療法」(gender-affirming care),進而製造許多在成年後後悔的LGB患者。本會建議,性別不安的未成年人應在專業醫護的協助下探索想法,而非一味被肯認性別認同與鼓吹變性。
議題三(尊嚴生存與適足生活)第五項(脆弱群體居住權保障):
我們認為,依照國際人權現狀和我國憲法平等精神,居住權的保障應保障於基本人權立足點的平等。在內政部頒布租賃契約範本框架下,無正當理由不得排除各種性別傾向者,包含「女同、男同、女雙、男雙等」。我們主張,出於安全與隱私等基本需求,對於需按照男性與女性對象之租賃,必須以生理性別為原則,保障生理性別權益。我們也主張,政策施行上必須研議,異性與同性伴侶面對不同的經濟與家庭背景狀況下,直接與間接導致之居住狀況差異和拆遷(若產生)之實際傷害影響。
議題四(平等與不歧視)第一項(制定反歧視法及其落實):
在《反歧視法》草案中,「性別」的定義曖昧不明、「性別認同」之概念沒有科學標準,易發生壓迫同性戀的狀況,是否異性戀者自稱「跨拉」或「跨gay」便能以「恐跨」之名、行「扭轉他人性傾向」之實?此類案件在國外已有多起實例,比如知名男同交友APP「Grindr」官方,便將在自介說只喜歡生理男的英國男同帳號永久停權,還有BBC的英文報導指出女同害怕被貼上歧視標籤,因而被迫與有男性生殖器者交往與發生關係。而在我國已經被立法禁止的「性傾向扭轉療法」,是否會因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而有例外?我們在此再次呼籲停止制定《反歧視法》(平等法),並以軟性的政令宣導措施作為代替。我們也認為在未來,LGB群體的不斷現身一樣能發揮很大的推廣作用,正如我們在同婚公投當年拉到的許多異性戀的盟友。
議題四(平等與不歧視)第三項(仇恨言論及仇恨犯罪之防制):
依據「臺灣LGB聯盟」全體成員的生命經驗,被他人以揶揄或謾罵攻擊性傾向,當然不好受,但我們依然願意與這些人辯論、繼續維持民主社會的開放討論的風氣。近幾年來,我們見到歐美等國的取消文化以及仇恨言論入法,帶來的不是理解和友善,反而是更多的誤解和仇恨,甚至不幸成為言論箝制和傷害言論自由的工具。我們相信,平等對話是化解仇恨的第一步,一味禁止民眾發言,或單方面以部分立場鮮明團體的意見為標竿,以此立法,只會加速社會對立,造成LGB等少數族群更大的傷害。況且,妨害名譽等相關法律一直都存在,在社會對立歷史新高的現在通過如此的法律或條款,對台灣百害而無一利。
如同上次提交的人權意見書,我們再次強調生理性別的重要性,並且指出性傾向以生理性別為準,如此才能堅定守護同性戀與雙性戀的定義及權益,特別是涉及隱私與安全的居住場所,人人皆有權利以生理性別區分空間。政府各部會的人權及性平措施應以客觀事實為基礎,而非不斷複述難以定義的「多元性別」以及「性別認同」。我們也分享了身為同雙群體的生命經驗,受到謾罵或排斥固然令人難過,我們依然相信平等對話是化解仇恨的第一步,若以法律強加利益團體的單方面意見,僅會加劇社會對立、對LGB等少數群體帶來更大的傷害。
我們期許台灣成為這樣的社會:
無論你是女性或男性,都能自由選擇興趣與打扮;不管你喜歡的是同性或異性,都能在平等制度下締結婚約、共同生活。唯有在尊重生理性別、清楚定義性傾向的基礎上,才能保障每個人的權益。當多元的意義是共存而不是衝突,這才是真正的平等。
我們希望這份意見書能傳達出同性戀與雙性戀群體對人權議題的看法。
「臺灣LGB聯盟」共同創辦人Joan Lu與Nick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