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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意見書:行政院性平會「CEDAW第5次國家報告初稿與民間意見交流座談會」

女同創辦人:生理女性愛著生理女性才是女同性戀,強烈要求政府釐清性別定義!

· 活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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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截自本會意見書。)

「臺灣LGB聯盟」有幸以線上的方式參與,並於2025年7月27日提交團體意見書給行政院性平會的「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5次國家報告初稿與民間意見交流座談會」承辦人,以下為該份意見書的內容概述。您可以在這裡參閱相關公告報告初稿

我們「臺灣LGB聯盟」秉持一貫立場認為性別就是生理性別,無論是同性戀、雙性戀、異性戀,都是以生理性別區分的性傾向。更多有關此立場的說明,請參閱我們的「全球議題」頁面:語言。我們也堅持多元性別不是性傾向,女同性戀便是「受生理女性吸引的生理女性」,男同性戀便是「受生理男性吸引的生理男性」,而雙性戀則是「同時受到生理男女吸引」。簡言之,我們支持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對女性在生理性別(sex)與社會性別(gender)的定義,並認為其中並不包括「性別認同」(gender/gender identity)。

簡而言之,我們「臺灣LGB聯盟」本次對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5次國家報告的意見方向為:

明確定義女同(L)與女雙(B)為「性傾向」且以「生理性別」為準,保障生活上的純女服務與空間、以及民調等研究資料的準確性。

保護女同(L)與女雙(B)「基於性傾向的權利」,尤其是女女的社交聯誼活動與空間。

維護未成年女性的健康與福祉,尤其是當中屬於非典型性別氣質的女同(L)與女雙(B)。

若要對抗針對同性戀與雙性戀者的歧視行為,應明確定義「歧視」並佐以軟性輔導措施,才有利於女同(L)與女雙(B)融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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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份長達數千字的意見書中,我們對不同局處提出總共五大更正

  1. 性平處:應參照CEDAW的一般性建議第28號及前婦女新知董事顧燕翎教授之意見,將 gender譯為「社會性別」且定義僅限於「基於生理性別差異所形成之文化性規範」。 (註1)此外,也應避免混用gender identity(性別認同)。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以生理性別為準,女同性戀與女雙性戀者受到的壓迫並非源自於受到相同的性別氣質吸引,而是因為受到同一生理性吸引(same-sex attraction)。多年來女同與女雙圈內都呼籲破除性別刻板印象,將女女相吸的性傾向回歸「生理女愛生理女」,再者,同婚的推動也是同一生理性別者的婚姻結合!而「114 年性別平等觀念電話民意調查」的題目中多處定義不清,恐無法反應民眾真實意見、損及女同性戀與女雙性戀者的權益,除使用正確的語言進行定義,仍須達成教育目的,比如涉及性傾向扭轉的題目如「同性戀是一種疾病,經過治療是可以痊癒的」,應在作答後秀出文字說明提醒民眾「性傾向扭轉治療已在我國被定為違法」並附上條文(衛福部107年2月22日衛部醫字第1071660970號函釋)。 (註2)
  2. 主計處:30910各機關共同統計」將「性別之統計」修正為「性別(含性與性別)之統計」,但依照CEDAW一般性建議第28號,應明確修正為「生理性別之統計」。「同性戀與雙性戀(LGB)」不應被包含在「多元性別」中,應以「同性/雙性性傾向」稱之,並與跨性別(T)代表的性別認同分別闡述。
  3. 教育部:最新版「中學全面性教育教學指引手冊」當中出現歧視同性性傾向的內容,比如第15頁國小生到高中生須學習在定義上互相衝突的「性傾向(以生理性別為準)」與「性別認同」 。對未成年者灌輸「性別認同」概念,恐導致未來會成長為同性戀或雙性戀者的人後悔變性,現歐美國家已出現多起這樣的案例。 (註3)
  4. 人權處:我國的反歧視法不僅立法倉促,現行版本更同時納入「性傾向」和「性別認同」以及「宗教信仰自由」,卻未詳細規範如何處理此兩者或三者之間的衝突。我們認為現階段應推行軟性的反歧視措施比如性平宣導等,才能讓同性戀與雙性戀者(LGB)融入社會,以免引來大眾的異樣目光。舉例來說,異性戀者是否能自稱同性戀以強迫對方接受追求?特定宗教信仰者是否能以信仰自由為名,執行已立法禁止的「性傾向扭轉療法」或拒絕特定性別與非異性戀者參與宗教活動、擔任宗教體系要職?具有同性性傾向、非典型性別氣質的未成年若被鼓勵進行心理諮商,是否會被認為「其性別認同受到歧視」? (註4)
  5. 內政部與外交部:2024年函釋兩岸同性伴侶得比照現行兩岸異性於第三地結婚規定,實際損害了我國國人在婚姻制度中的基本權利,若該名母國並未通過同婚法令的配偶突然不告而別、在母國另結新歡或不幸離世,我國國籍配偶將會難以用在臺同婚的證據爭取重要的相關權利,比如子女扶養或財產繼承。此外,這樣的結果與同性戀以及雙性戀者當年訴求臺灣同婚合法的說法背道而馳(「僅適用母國也通過同婚的外籍人士」)。 (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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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對其他局處提出了四大訴求

  1. 衛福部:立刻撤回2024年公布之「LGBT 醫療照護參考指引」。該指引中將意識形態凌駕醫療專業,並且澈底忽略LGB(同性戀與雙性戀)和所謂「TQI+等(跨性別、間性人與酷兒等)」的根本差異,甚者刻意淡化LGB是「受同一生理性別吸引」的核心定義,將明顯的醫療狀況(間性的intersex等)與毫無科學根據的社會化詞彙混為一談,甚至背書歐美多國早已逐漸檢討並退場的「未成年變性措施」。 (註6)
  2. 內政部:《地方制度法》第33條規定的現行四分之一「婦女」保障當選名額,不應修正為三分之一「任一性別」保障當選名額這嚴重背離了CEDAW保障女性的精神,此條本不需修改。
  3. 環境部:應優先增加女廁數量以及相關隱私與安全防護措施,不再將如廁空間全部改為性別友善廁所(男女混廁)除了性別友善廁所中針對女性的偷拍行為逐年增加,我們認為女同性戀者兩方皆為女性的情況下,也難以抵禦陌生男性的(性)侵害。 (註7)
  4. 經濟部:應制定相關指引以保障女同性戀與女雙性戀聯誼活動之業者。不應以「性別(認同)友善」之名行「性傾向扭轉」之實,此類業者有權主張只服務生理女性顧客。在2023年我國已經有女同性戀過夜聯誼活動因為限定生理女性參加,而遭到攻擊這是「恐跨」。 (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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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同性婚姻在多年來許許多多前輩的抗爭下終於合法化,至今已逾六年,我們向臺灣社會證明了相同性別的婚姻不會造成社會動盪,同性戀、雙性戀都和異性戀相同,是普普通通的一般人。

但是,部分倡議團體卻以進步為名,混淆性別的定義,欲將原意為守護人民的法律轉變為武器,以「反歧視」、「恐跨」之名逐步侵蝕同性戀、雙性戀選擇相同生理性別作為伴侶的權益,這在性別平等的漫漫長路上不是前進,反而是倒退。

我們「臺灣LGB聯盟」在此向政府,以及同性戀、雙性戀們呼籲,希望更多人關注性別的定義遭到混淆的問題,在同性戀與雙性戀的議題上,應該以「性傾向」為主來推動LGB的權益與福利保障。在此,我們僅以這份意見書來向政府及社會提出看法,希望能釐清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關於性別的定義,並持續推動、保護LGB族群的權益。

「臺灣LGB聯盟」共同創辦人Joan Lu與Nick 敬啟

註解:

  1. 有關我國CEDAW的條文翻譯問題,請參閱友站No Self ID Taiwan的介紹資料。有關我國同婚現況,請參閱我們的官網頁面:同性婚姻與伴侶收養
  2. 有關性傾向扭轉治療的嚴重性,請參閱我們的官網介紹:出櫃心理健康
  3. 有關性別認同對具有同性性傾向的未成年造成的危害,請參閱我們的官網介紹:全球議題。或參閱我們對未成年性教育的立場:【國內議題】的「同性戀及雙性戀情感教育與性健康」。
  4. 有關我們對國內反歧視法的立場,請參閱我們的活動成果:【團體意見書: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22-2024)】。
  5. 有關我們對跨國同婚的立場,請參閱我們的官網介紹:【國內議題】的「跨國同婚與臺中同婚」。或本會成員的投書:【「中台同婚」國安破口? 別用同志當藉口】。
  6. 有關我們抗議此份「LGBT 醫療照護參考指引」的一貫立場,請參閱我們的活動成果:【強烈抗議衛生福利部「LGBT+民眾醫療照護參考指引」】。
  7. 我們並非認為女性在男性面前無法自衛,而是認為女性有權生活在擁有安全空間的世界裡,且女同性戀者作為女性和同性戀者,面臨了男性主導社會中的雙重歧視,請參閱我們的【創會宗旨】。
  8. 有關女同性戀與女雙性戀因「性別(認同)友善」而在社會面臨的困境,請參閱我們女同創辦人Joan主筆的深度文章:「拒絕讓意識形態凌駕現實,重視生理性別其來有自」。